2021年6月14日下午,慕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武陟县某路口时与委托人任先生年仅14岁的儿子(化名小松)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小松受伤紧急,小松姐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断定,慕某和小松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松姐姐无责。
保险公司觉得: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松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是超标电动车,且小松并未获得合法有效的驾照,已经违反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且该行为也是保险条约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针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法院查询了涉案保险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后,决定围绕电动车是不是需要获得驾照这一争议焦点入手。
虽然交警部门将小松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认定是机动车辆范畴,但这种确认只是作为事故责任认定及确定赔偿比率的技术认定,而不可以作为对涉案二轮电动车属性的认定。公安交管部门尚未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辆管理范围并进行证照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也未需要驾驶该类电动车需要获得驾照。
最后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小松保险理赔款 1200561.86 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又上诉到焦作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的庭审,最后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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