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北京机动车保险费收入约为人民币23亿元,占北京财产保险费收入的70%以上。机动车保险是社会公众认识保险用途、领会保险服务、增强保险意识的窗口业务。为推进机动车保险的迅速健康进步,结合北京保险市场的实质,笔者觉得需进行几个方面改革革新。
??北京现有各类机动车160万辆,其中承保的机动车仅为60万辆,有近100万辆机动车没保险。据一项调查表明,北京政府一年仅处置因机动车逃逸案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各项成本就高达人民币6000多万元,处置未投保机动车保险而肇事的案件所花费的财力、物力、人力愈加没办法统计,而最大的问题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民受害者摆在了机动车事故处置中的对立面地方,比较容易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原因之一。
??现在,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国家立法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借助法律方法强制实行,以此来保障机动车逃逸和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和社会负担的法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区域保险界常见采取的做法,各国实践证明,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政府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最好选择。在实质运作中,政府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的拟定者,而保险公司和市民成为机动车保险事故处置的双方当事人。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户在用汽车过程中因发买卖外事故导致别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为限,因此是有赔偿限额的。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用户需要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也是用户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用户可以自愿投保超越法定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经营此项强制保险的市场主体一般为商业保险公司,并按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经营,国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
??将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做法引进国内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呼声已有多年时间,但现在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法律拟定和实行的载体。机动车管理在国内有若干个政府部门管理,机动车保险的管理也涉及到政府立法机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的实质操作,因此,有管理职能就有审批权力,有管理权力就有实质利益,由一方统一管理,就要影响其他方的利益。大家都想控制拟定权和施加影响力,这恐怕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迟迟不可以颁布的根本缘由。
??2、各方关系和利益的调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很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主体考虑能否盈利或不亏;国家财政考虑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费的大幅增加,对财政导致的重压;保险监管部门考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能否合理拟定;交通管理部门考虑执法的本钱问题,等等。
??3、被保险人依法投保的意识。在国内,公众的法律意识较差,能否保证广大用户自觉依法投保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成败的重点,假如强制投保的监督力度不可以到位,势必失去法律的权威。
??4、社会和公众的承受能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需通过肯定的法律程序予以公布,怎么样测算、科学厘定、信息反馈至为重点。费率高了,增加政府和居民的负担,费率低了,增加保险企业的亏损。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其经营的目的是追求收益最大化,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收益时,保险公司争抢业务,致使保险供给过剩;当无收益时,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导致保险供给萎缩。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一是增加机动车保险的经营主体数目,打破机动车保险的垄断局面,拓展适度角逐;二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